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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鸿茅药酒事件 国家药监局回应——或转为处方药

2018/4/20 17:34:50

信息内容
关注鸿茅药酒事件

国家药监局回应——或转为处方药

来源:健康报

  4月16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针对鸿茅药酒的注册审批等有关监管情况做出回应。国家药监局新闻发言人表示,该局已要求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成企业对近5年来各地监管部门处罚其虚假广告的原因及问题对社会作出解释;对社会关注的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情况作出解释;汇总近5年来不良反应发生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同时向国家药监局提交报告。目前,国家药监局已组织有关专家,对鸿茅药酒由非处方药转化为处方药进行论证。


  国家药监局新闻发言人介绍,鸿茅药酒为独家品种,现批件持有人为“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由原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于1992年10月16日批准注册;2002年,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换发批准文号,该品种批准文号换发为“国药准字Z15020795”;后经内蒙古自治区食药监管局两次再注册,现批准文号有效期至2020年3月。2003年11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鸿茅药酒为甲类非处方药。

  鸿茅药酒药品标准收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 中药成方制剂》,处方含有67味药,功能主治为:祛风除湿,补气通络,舒筋活血,健脾温肾。用于风寒湿痹,筋骨疼痛,脾胃虚寒,肾亏腰酸以及妇女气虚血亏。

  国家药监局新闻发言人指出,鸿茅药酒作为非处方药,具有药品属性,风险与获益并存。要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的规定使用,不能随便增加剂量或用药次数,不能擅自延长用药疗程,更不能擅自改变用药方法或用药途径。2004年~2017年,共检索到鸿茅药酒不良反应报告137例,主要表现为头晕、瘙痒、皮疹、呕吐、腹痛等。

  国家药监局还要求,内蒙古自治区食药监管局要严格按照说明书中规定的文字表述审批药品广告,不得超出说明书文字内容,不得误导消费者;持续加大对鸿茅药酒生产企业日常检查和飞行检查力度,督促其落实药品安全主体责任;如发现违反药品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依法严肃处理,直至吊销药品批准文号。

  ****检、公安部回应——退回补充侦查

  (首席记者刘志勇)近日,随着“鸿茅药酒事件”的持续发酵,****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均对此做出回应。目前,该案件已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变更强制措施;同时,公安部已启动相关执法监督程序,依法开展核查工作。

  据“内蒙古检察”微信公众号4月16日消息,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办理的“谭秦东损害鸿茅药酒商品声誉案”,引起社会和媒体广泛关注。根据****人民检察院指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听取了凉城县人民检察院案件承办人的汇报,查阅了案卷材料。经研究认为,目前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令凉城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变更强制措施。

  据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官方认证微博4月17日消息,针对近期媒体高度关注的“鸿茅药酒事件”,公安部已启动相关执法监督程序,已责成内蒙古公安机关依法开展核查工作,加强执法监督,确保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理,相关工作正在抓紧依法推进中。(首席记者刘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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