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营造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环境
本网讯 近日,省卫生厅厅长王建富带领有关处室负责人到贵州省利美康医疗科技园进行调研时指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大力营造有利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法制环境、政策环境、市场环境和舆论环境。
同时,在近日贵州省卫生厅在纳雍召开的“贵州省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工作现场会”上,王建富表示,今后一段时期,全省卫生行政部门将采取八项措施,鼓励社会资本创办民营医院,确保民营医院在准入、执业、发展等方面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
一是各地在制定和调整本地区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要给民营医疗机构至少留出20%的空间。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二是简化并规范社会资本办医的审批程序。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暂时不能提供全面资料的情况下,卫生行政部门可先出具同意筹办前期工作的相关手续,待资料完整后,再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三是配合有关部门落实民营医疗机构税收、价格和土地政策。民营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民营医疗机构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安排民营医疗机构的用地计划。
四是积极发挥民营医疗机构在医疗保障体系中的作用。将符合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纳入医保、新农合等定点范围,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将符合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纳入急救网络医院范围。对于民营医疗机构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
五是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疗机构改制。鼓励社会资本以收购、兼并、托管等形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的转制重组。
六是鼓励民营医疗机构技术创新。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引进中、高端人才,引进新设备、新技术,组织开展多方面的科技交流与合作,不断加强重点学科、特色专科、创新团队和科研基础条件建设。
七是积极引导民营医疗机构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将民营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纳入业务培训、评先评优及各种人才津贴申报范围,与事业单位人员同等对待。在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继续教育、学术活动、教学科研、政策知情等方面,民营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
八是加强行业指导和执业监管。引导民营医疗机构坚持正确办医方向,实行统一的医疗服务质量考核标准,对民营医疗机构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样要求的医疗质量、医德医风、诚信服务等考核和管理评价标准。
王建富指出,民营医疗机构不但是我省非公经济主要组成部分,也是我省卫生事业重要组成部分。全省民营医疗机构要抢抓机遇,加强自身建设,强化内部管理,抓好服务质量,规范执业行为,办出特色,为我省经济社会实现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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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大力推进个体等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按照这一意见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有序发展,2010年6月,省卫生厅出台《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各类规模化民营医疗机构;实行全行业管理,民营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强化服务意识、加强监管指导,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有序发展;鼓励卫生技术人员合理流动,促进民营医疗机构人才引进与培养。
2011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明确:鼓励社会资本办民营医院,民营医院在准入、执业、发展等方面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结合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精神,省卫生厅出台《关于加快办理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审批事项的通知》,提出:各地在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时,要充分考虑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合理空间,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引进社会资本申办医疗机构须向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可以先筹办,再完善手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建设合理规划布局,对医疗业务用房设计要早介入并给予指导,帮助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科学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办理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