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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或成国内首个为“医患关系”立法城市 严重“医闹”将追刑责

2014/11/17 20:54:00

信息内容

深圳或成国内首个为“医患关系”立法城市 严重“医闹”将追刑责

来源:深圳商报

  医患矛盾一直是社会焦点。图为日前市二医院的医生正在对病人进行术前评估。资料图片

  看病难、看病贵、医患矛盾……如何解决医卫方面的各种难题,重塑正常的医疗秩序?深圳选择从“法”入手。市人大常委会11月16日在其官网(www.szrd.gov.cn)上登出公告,向社会各界征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的立法意见。该条例强化了深圳市医疗体制改革的各项制度安排,同时明确医患纠纷发生时的处理程序,深圳或将成为国内****个为“医患关系”立法的城市。尤为值得关注的是,顺应“伤医”事件频发后社会舆论呼声,此次《条例》规定,“医闹”、“伤医”行为构成犯罪的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患者门诊就医时间将获保障

  据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蒋宇扬介绍,早在2013年5月,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便开始为“医疗条例”立法展开调研,旨在深化深圳市医改的各项制度安排,强化医院管理和医卫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打击“医闹”和“暴力伤医”的行为。

  在此前举行的立法调研中,市医师协会代表张树本曾表示,市属公立医院日门诊量达到8000~10000人次,平均每个医生每天要看上百个患者,“医院有时候就像车间的流水线,每天那么大的工作量,难以保证医生的医疗质量”。

  《条例》对此作出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依据门诊医师类别和专业的特点安排每日接诊患者的人数,保障每位患者的合理就诊时间。门诊医师接诊量的具体标准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提高社康就诊医保支付比例

  为解决大医院人满为患,医疗质量和医疗服务难以保障的问题,深圳市在医疗体制改革中建立了“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制度。《条例》明确了医改的方向,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分级诊疗体系,明确不同层级医疗机构的责任分工和医疗机构间的转诊标准和流程,形成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合理就诊秩序。”

  《条例》还规定运用医疗价格杠杆引导患者前往社康中心等基层医疗结构就医,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完善总额控制下的复合式付费制度。引导和鼓励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首诊,提高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诊的社会医疗保险支付比例,降低患者的自费比例。”《条例》同时规定,二级、三级医院的专家和专科预约挂号应当优先安排基层医疗机构、全科医师转诊的患者。

  新建改建项目须预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

  在分析“双向转诊”改革制度为何难以落地时,市人大代表郑学定曾指出,医疗资源配置的不平衡造成了大医院人满为患,而深圳关于“医院-社康中心双向转诊”的改革,又受制于社康中心医疗硬件条件的不足,而没法真正落到实处。

  记者看到,《条例》在保障社康中心等基层医疗机构用地用房硬件设施方面也作出明确规定:“在新建、改建的建设项目中,应当按照相关规划要求在公共服务设施中预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其房屋所有权属于区政府”;“预留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应当符合医疗服务用途要求和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不符合要求的,规划国土部门对新建、改建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核批准、不得通过验收。”

  医师多点执业制度写入法规

  医师多点执业这项关注度很高的改革制度也写入了《条例》。《条例》规定,依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地点在深圳外的《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副高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经深圳市医师协会备案,可在深圳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具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合法行医资格的医师,来深圳执业,应当按照深圳的有关规定办理执业注册,依法执业。

  医生过度医疗或被吊销执业证

  “强化医院管理”是法规的一项主要内容。在保护患者知情权方面,《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实施手术、输血、麻醉、器官移植、实验性临床医疗以及介入性、高风险性等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的书面同意。实施择期手术的,医疗机构应当至少提前一日告知患者或其近亲属。”根据《条例》,患者或其继承人可依法要求查阅或者复印、复制病历资料,发生医患纠纷时,患者或其继承人可依法要求封存病历资料和检验样本等。

  在遏制过度医疗方面,《条例》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诱导病情、虚假诊断、夸大疗效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欺骗、诱使患者接受虚假诊疗行为。违者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违法所得十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相关诊疗科目或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卫生技术人员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医闹”、“伤医”行为或将入刑

  针对近期伤医事件频发、医生应有权利难以保障、医患关系激化等一系列社会问题,《条例》在处理医患纠纷方面作出多项创新性规定,明确发生医患纠纷时解决的途径和程序,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扰乱正常医疗秩序或者伤害、侮辱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公安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条例》,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解决途径包括:自行协商;向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深圳医患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医疗机构与患者发生医患纠纷涉及赔偿的,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后,应当到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对和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条例》同时规定,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在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鉴定组成员数量应当是三名以上的单数,且鉴定事项涉及的主要学科的鉴定人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邀请一至二名鉴定事项涉及学科或专业的具有高级职称的执业医师参与鉴定,提供专业技术意见供鉴定组参考,并将专业技术意见作为鉴定意见的附件。”根据《条例》,医疗损害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应当明确医疗执业行为是否有过错及过错原因,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机构管理责任和医师执业责任的划分等内容。(记者 屈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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